关于化妆品税率变更后DZT跨境线路暂行办法2016-10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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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海关总署对化妆品(彩妆、护肤品、爽身粉)的税率进行了调整,净含量每g或者每ml高于10元人民币的化妆品;每片/每张高于15元的化妆品;征收26.9%的跨境综合税。税率构成为:11.9%的原跨境税+15%的消费税(由原先的30%下调为15%)。 净含量每g或者每ml低于10元人民币的化妆品;每片/每张低于15元的化妆品保持原有税率11.9%不变。 根据此项规定,6号库针对DZT跨境线路的订单中彩妆及唇用/眼用化妆品开始征收商品价值26.9%的税金,举例说明:唇膏净含量1.5g的如价值高于15元人民币,则收取26.9%。 特此通知 6号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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